农业免税有哪些
**所得税减免。农业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例如,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和个人,其所得收入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这样的政策能够鼓励更多的资本和人力资源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定环节的税费减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律师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9%税率货物适用范围(大类)**涉农类: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易混淆例如: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骨粉,鱼粉、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宠物饲料等 **粮食等初级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初级农产品——农林牧渔业、盐)。
**确定计税方法:农林牧渔业一般采用实际利润率计算增值税,也可以采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纳税期间:增值税纳税周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一般为季度或者月份。**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为农林牧渔业售出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总金额。
(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给予乡村企业充足的发展信心。茂名市逸和生态旅游度假区自开业运营以来,一直享受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进一步盘活乡村旅游资源,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落实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推动重点群体投身乡村振兴。
农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律师解**农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有减免或者优惠吗?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销售农产品。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2018年5月1日起。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农产品所得到底免征所得税否
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渔船出海捕鱼属于农林牧渔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提到的农业产品包括了水产品,农业生产包括了渔业,所以出海捕鱼不需要交税。但是,出海捕鱼时需要携带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问题四: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种植业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案: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不免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第十条、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公司来说,免税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增值税等,其中,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必须缴纳的特殊税种。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农业免税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以下六种: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六、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