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欠一抹温柔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新小区新绿化这项工作主要有施工方来完成,达到一定成活率后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物业环境与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公共绿地条例》等。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一项新的国家标准,名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该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所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此规范进行操作,任何与之冲突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款都将作废。遇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本规范为准执行。

全名叫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内园林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区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园林绿化规范有: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旧城区改造开发中的零星建设项目确有困难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给予补偿,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地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自办苗圃。

  园林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建成区或建制镇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建设许可证时,应按规定交纳绿化配套费。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把绿化建设列入基建计划,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二条 加强绿化工程的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保证树木花草的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度安排园林建筑小品和游乐设施,提倡乔木和灌木、阔叶树和针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发展多层覆盖种植,提高绿化艺术水平。第三章 绿地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部门管护。专用绿地和单位营造的防护林带,由权属单位管护,园林绿化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管护。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确需占用绿地的,经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等补偿后方可占用。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沿街花坛、花带、草坪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交纳绿地占用费。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用绿地的,应限期退还。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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