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股票索赔:时任董事长内幕交易公司股票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陌路离伤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昊志机电(维权)时任董事长内幕交易公司股票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对时为昊志机电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汤丽君内幕交易公司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汤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21年12月23日下午,金华市公安局对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清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肖某林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1年12月28日当晚,昊志机电公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上述公告发布前,“汤某清、肖某林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8日。二、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汤丽君为汤某清的姐姐,与汤某清同为昊志机电实际控制人,时任昊志机电董事长,其知悉汤某清与肖某林前往金华配合调查事项。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汤丽君交易“昊志机电”情况。汤丽君决策“汤某松”账户交易“昊志机电”

  。汤某松为汤丽君弟弟。“汤某松”账户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27日上午、28日单向卖出1,730,312股,卖出金额为24,497,813.64元,避损2,450,449.03元。汤丽君承认上述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其亲自下单或者指示汤某锋下单操作。我会决定: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2,450,449.03元,并对其处以4,900,898.06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9.61万元,这一判决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内幕交易索赔胜诉案例。

  章祥兵律师代理过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熟悉此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范围的确定等要点。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昊志机电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昊志机电股票,且在2021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昊志机电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版权声明:本页面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为用户自行发布,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E-mail:284563525@qq.com

目录[+]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