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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电电机(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电电机,证券代码:60398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警示函,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可能只剩三个月。(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中电电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及时。二是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不准确。中电电机对代加工业务营业成本结转不准确,2023年1-6月少结转营业成本153.17万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3.17万元;2023年1-9月少结转营业成本286.12万元,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86.12万元。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买入中电电机股票,并在2022年1月25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中电电机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21年12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本站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