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实控人免予处罚案值得借鉴,相关制度还应更加完善

不落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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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晚间,超卓航科(维权)(688237.SH)披露了一则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结案通知书》显示:超卓航科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属初次违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相关被划转款项,并承诺承担未追回的款项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超卓航科、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违规情节来看,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超卓航科一方面是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在资金出险后未及时披露,这显然已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过往案例显示,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几乎都被给与行政处罚。检索沪深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仅检索到ST易事特(维权)(300376.SZ)曾发布过收到证监会不予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因此,超卓航科的这则公告格外引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系超卓航科实控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出具了《关于先行垫付的承诺函》,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损失暂时可以止血,也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回到类似的信披违规事件中,多数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实控人多是选择鸵鸟姿态,少有以实际行动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证监会对超卓航科信披违规处的处罚决定有助于激励违规责任主体主动承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证券法规的权威固然需要维护,但归根结底需要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部分案例来看,虽然一些行政处罚起到了震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在证券侵权责任案件周期长、结果难测的背景下,广大中小股东因此无辜受累。

  因此,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证券监管部门在处置类似信披违规事件还应当更加深入的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以超卓航科为例,尽管公司实控人主动承诺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但是部分中小股东在未及时知晓超卓航科资金被划转一事而买入或持有股票,已经构成了证券侵权行为,投资者的损失应当有个说法。因此,即使要作出不予处罚,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损失?

  在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披违规一案中,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除了前期先行赔付的约10.86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外,还需向承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约1.89亿元承诺金。

  因此,对于类似的信披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除了督促责任主体承担消除违规事项给上市公司的损失,还可以考虑让其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一笔承诺金,用作未来赔付或有的证券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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